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41977********,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于2020年11月15日因吸毒严重上瘾被执行戒毒在雷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2020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盗窃案,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2时多,被告人梁某某因赌博输了钱,便来到位于雷州市雷城街道雷湖里13号的楼顶一出租屋,盗走被害人丁某某放在睡床上的女式挎包内的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和桌子抽屉现金人民币1000多元。时至次日早上7时许,根据记忆被害人丁某某留在出租屋内的身份证号信息,猜出银行卡密码,梁某某分别到邮政储蓄银行雷州市支行和企水镇邮政储蓄银行网点的柜员机取出8000元和12000元,全部用于赌博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某的人口信息全项、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等书证;2.证人熊其来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7.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俊荣
2021年2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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