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98********,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村**。因本案,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1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共15日。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至7月3日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多次窜到肇庆市高要区白土镇某某发廊内,以各种理由拿到被害人邱某某手机及支付宝密码后,乘其不备分八次用转账的方式合共盗走了人民币11502元。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梁某某到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白土派出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台;2.到获经过、微信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户籍材料等书证;3.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鉴华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物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