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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65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4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石某某44-2号。2013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城露天停车场,通过使用干扰器干扰被害人对车辆上锁,待被害人离开后进入车内翻找财物的方式实施盗窃,在被害人陈某某的粤E86****号牌小汽车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00元。

2.2020年4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城**对开停车位,通过上述相同方某某被害人胡某某的粤XLP****号牌小汽车内盗走现金人民币85元。

3.2020年4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超市停车场,欲通过上述相同方式盗窃他人车内财物,民警在其干扰被害人罗某某泽对其驾驶的粤EVW****号牌小汽车上锁后即将其当场抓获,缴获作案工具干扰器一个。

综上,被告人梁某某二年内盗窃三次,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285元。破案后赃款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胡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崇根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3.卷宗2册、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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