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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乡**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晚,被告人梁某某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益丰乾城小区与体育公园交界处,使用螺丝刀捅碎车玻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刘某某车牌号辽B****9号轿车内现金人民币200元以及一部iphone7手机,盗窃被害人李某车牌号辽B****1号轿车内现金人民币900余元。

2020年5月13日日晚,被告人梁某某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益丰乾城小区与体育公园交界处,使用螺丝刀捅碎车玻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孙某某车牌号辽B****9的轿车、被害人乔某某车牌号辽B****9的轿车、被害人包精华车牌号辽B****8的轿车,未盗得财物。梁某某使用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李某某车牌号辽B26DHl轿车内现金100余元、被害人姜传津车牌号辽B****6轿车内现金100余元、被害人某某某车牌号辽B****2轿车内现金人民币150余元、盗窃被害人王某某车牌号辽B****0轿车内长白山迎春香烟一条。 香烟已返还。

经价格认定,被盗iPhone7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被盗长白山迎春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乔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同步讯问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芳

检察官助理:庄宁

2020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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