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2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广东盛银天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街**号**房,住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村**房。2011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7月5日、7月17日、7月24日、7月31日、8月6日,被告人梁某某共六次到佛山市禅城区东方广场沃尔玛超市内,利用自助结账之机,故意隐藏个别商品不结账,盗走超市内共价值人民币186元的好奇牌婴儿纸尿裤一包、可口可乐一瓶、惠宜牌花生油一瓶、双亲之选婴儿纯水湿巾一包三盒、怡泉牌汽水一瓶,以及车厘子一盒。
2019年8月14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路九鼎国际1座外走廊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单位代表人纪静静的陈述;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8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振华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村**房,联系电话151*******;
2.卷宗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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