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哨兵”,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和住址均为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委会**号。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封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封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12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封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封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0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窜至封开县**罗董镇**罗董社区**生生商店仓库二楼的出租屋,从孔某某房间内窃取华为手机一台。经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153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书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杏薇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封开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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