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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5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南坑市场门口,故意用身体碰撞被害人戴某某身上的挂包,致使其挂包内的钱包(内有人民币600元)掉出来,梁某某接住钱包逃跑时,被被害人发现当场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3、现场和赃物的照片;4、处警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退还赃物,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四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志刚

(院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现住所:珠海市香洲区**街**号,电话号码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9页,视频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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