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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921********,汉族,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恩城**路**广场**楼**房。2019年8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同年9月6日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梁某某因急需用钱将QQ号码43*****关联的“海王宝藏”游戏账号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潘某某并完成交付。约2天后,被告人梁某某在被害人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QQ申诉程序将游戏账号窃回。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向被害人潘某某退还人民币4000元并得到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能够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锦标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恩平市恩城**路**广场**楼**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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