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20〕Z102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镇**村**号,现住深圳市龙华区**街道**街**号**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7日被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于2018年2月8日在广东省深圳监狱被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5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患疑似传染病,于2020年5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曾因盗窃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却未真诚改过。梁某某隐瞒其已婚事实,以恋爱为名与被害人文某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20年5月8日,梁某某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首信广场梦澜宾馆,趁文某某睡着之机,利用其记忆的密码,尝试性地从文某某手机支付宝的“借呗”秘密借出3000元,但意识到其盗转行为不当,当即又还了回去。但随后,为了非法取财,梁某某再次趁文某某睡着之机,利用其记忆的密码,又从文某某手机支付宝的“借呗”借出10000元,再经银行卡从文某某微信账户盗转到其本人微信账户。5月9日,文某某察觉被盗后要求梁某某退款,但未果,便报警。5月10日,梁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5月15日,梁某某向文某某退赃10000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文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黄某某的证言;4、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账户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账号信息、支付宝借款明细、银行流水、收据、刑事谅解书、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5、物证:赃款照片;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梁某某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云飞
检察官助理:艾志方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深圳市龙华区**街道**社**街**号**房,电话1511225****。保证人黄某某,电话17876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梁某某的1部作案手机现被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涉案赃款已被退还给被害人文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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