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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梁某某,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盘锦市大洼区**街道**室。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被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2月14日被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经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四次盗窃盘锦市大洼区田家街道林祥超市物品,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5月18日16时许,梁某某窜至盘锦市大洼区**街道**超市内,盗窃两瓶锐澳鸡尾酒、一包花生、一根香肠及一袋鸡翅,被盗物品皆被梁某某食用。

2、2020年5月22日15时许,梁某某窜至盘锦市大洼区**街道**超市内,盗窃5、6根香肠,被盗物品皆被梁某某食用。

3、2020年5月23日14时许,梁某某窜至盘锦市大洼区**街道**超市内,盗窃5、6根香肠,被盗物品皆被梁某某食用。

4、2020年5月24日14时许,梁某某窜至盘锦市大洼区**街道**超市内,盗窃10根双汇牌Q趣香肠被超市老板当场发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的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维军

检察官助理:黄瑀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盘锦市大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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