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9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南区人,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1********,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镇**街出租屋。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2016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来到茂名市电白区**小区**楼商铺的**茶苑处,用液压剪剪断**茶苑厨房窗户的防盗网后潜入室内,偷走一批普洱茶(共264件)和一台黑色苹果6手机(经价格鉴定,涉案物品共价值120161元),并将盗窃到的茶叶和液压剪藏在**茶苑旁的废弃家具处。第二天凌晨梁某某将部分茶叶运回到其在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的出租屋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蔡林辉
2017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贰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