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9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住**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7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窜至东莞市**镇**村**巷**号门口处,盗走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门口位置的一辆盟玛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不详),得手后以150元价格销赃。
二、2020年8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窜至东莞市**镇**村**路**号**卫生所门口处,盗走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门口位置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不详),得手后以150元价格销赃。
三、2020年8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窜至东莞市**镇**路**号**有限公司门口处,盗走被害人尚某某停放在门口位置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215元),得手后以150元价格销赃。
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8月10日19时许在东莞市**镇**村**路**号**厂门口将梁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涉案电动车均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远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周慧萍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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