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26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0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新泰市**街道**街**号楼**单元**室,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1日至29日,被告人梁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四**车区、乡村**店门前等处,趁无人之机,窃取刘某某、秦某某等人电动车,价值共计18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交汇处*****东门停车区,趁刘某某停车未落锁之机,窃取其停放在该处的白色立马牌两轮电动车一辆,价值3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2、2020年5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乡村*****店门前,趁秦某某停车未落锁之机,窃取其停放在该处的红色雅迪牌尚萌型两轮电动车一辆,价值8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3、2020年5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交汇处满意*****门前,趁任某某停车未落锁之机,窃取其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咖啡色相间的宝悦牌清风型两轮电动车一辆,价值7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辨认、扣押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秦某某、任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芳

检察官助理:陈玮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