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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梁某某,曾用名染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69********,土家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街道**路**小区**栋**单元**室。2008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与沈某某(另案处理)经合谋,由梁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搭载沈某某去到三水区**街道**厂工地共同盗窃了9块铁皮,得手后梁某某将盗得的铁皮变卖。2020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与覃某某(另案处理)经合谋,由梁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搭载覃某某去到三水区**高速桥底(**大道至**路段)先后盗窃水泵、钢筋等物品,得手后梁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运载上述盗窃物品到废品站销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从被告人梁某某电动三轮车上扣押的水泵、钢筋等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255元。

另查明,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因盗窃钢管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2020年5月13日因盗窃电动车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武某某、廖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覃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邝达恩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移送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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