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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82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路**巷**号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在2019年9月23日至2020年4月13日期间,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先后盗窃三次。具体如下:

2019年9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来到南海区**镇**村**路**巷**号出租屋,盗窃了被害人许某某一件黑色上衣和一条白色长裤;2019年9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到上址,盗窃了被害人许某某一件白色上衣;2020年4月1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再次来到同一地点,盗窃了被害人许某某一件蓝色牛仔衫。

2020年4月13日14时许,民警在**工业区大道**号**家具有限公司内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并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内,缴获被盗的蓝色牛仔衫。该被盗蓝色牛仔衫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蓝色牛仔衫一件;2.书证: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协助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健康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视频、现场监控视频。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4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梁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苏润基

助理检察员: 梁鉴泉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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