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修**,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6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内盗窃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电瓶。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2760元人民币。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昊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352042****;保证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5837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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