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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家园**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家园**号楼**单元**号地下室,曾因犯殴打他人于2019年10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1月1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1年1月25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家园**窗户下,窃取彭某某(男,26岁,山东省人)绿源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210元。

2020年12月4日,被告人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录像等;8.其它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磊

2021年1月2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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