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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8********,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被告人梁某某经陈某某介绍,在被害人欧某甲位于大竹县杨通乡阳光村**组的家中安装电线时,发现卧室凉板床上的包内有钱财,被告人梁某某趁无人之机将包内的现金4700元盗走。后被告人梁某某亲友代其退赔4700元,取得被害人欧某甲的谅解。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欧某甲、欧某乙的陈述;4.证人邹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丹丹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联系电话1828298****;

2.诉讼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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