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46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庄**号,住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路**路**花园**栋**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至6月24日期间,被告人人梁某某先后8次翻窗潜入周某某位于诊所肥东县经开区桂王路的诊所内,从电脑桌抽屉以及药柜里盗窃现金人民币共计1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人口信息、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 浩
助理检察员 杨妹梅
2019年9月20日
附:
_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卷宗3册、光盘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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