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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96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90********,户籍所在地晋中市平遥县**镇**村**街**号,现在太原市无固定住所,无业。2008年9月11日因盗窃被太原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7月22日因盗窃被太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2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7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0时许至5月2日09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独自一人窜至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店门前,趁四周无人,盗窃被害人耿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棕黑色**牌电动车一辆,后逃离现场。该车未追回(无法鉴定)。

2020年5月初,被告人梁某某独自一人窜至太原市山西**医院对面的**店门前,趁四周无人,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牌电动车一辆,后逃离现场。该车未追回(无法鉴定)。

2020年5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独自一人窜至小店区**小区**店门前,趁四周无人,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粉红色**牌电动车一辆,后逃离现场。该车未追回(无法鉴定)。

2020年5月7日1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独自一人窜至太原市小店区**医院东门外,趁四周无人,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牌电动车一辆,后逃离现场。该车未追回,经小店区价格认证中心依法鉴定价值人民币750元。

2020年5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独自一人窜至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店门前,趁四周无人,盗窃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电动车一辆,后逃离现场。该车未追回(无法鉴定)。

2020年5月26日11时30分许至5月27日8时5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独自一人窜至太原市综合改革示范区**园区**广场北门西北角,趁四周无人,盗窃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牌电动车一辆,后逃离现场。该车未追回,经小店区价格认证中心依法鉴定价值人民币1250元。

2020年6月3日16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独自一人窜至小店区**村**酒店旁的巷子内,趁四周无人,盗窃被害人白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棕色**牌电动车一辆,后逃离现场。该车未追回(无法鉴定)。

2020年6月5日1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独自一人窜至太原市小店区**村**超市旁边的巷子口,趁四周无人,盗窃被害人田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电动车一辆,后逃离现场。该车未追回(无法鉴定)。

2020年6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独自一人窜至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外**店前,趁四周无人,盗窃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牌电动车(车牌号为**)一辆,后逃离现场。该车未追回(无法鉴定)。

2020年6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独自一人窜至太原市小店区**小区东门外,趁四周无人,盗窃被害人乔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电动车一辆,后逃离现场。该车未追回(无法鉴定)。

2020年6月29日9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独自一人窜至太原市小店区**小区9号楼下,趁四周无人,盗窃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蓝色电动车一辆,后逃离现场。该车未追回(无法鉴定)。

2020年7月1日1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独自一人窜至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外**火锅店前,趁四周无人,盗窃被害人闫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蓝绿色电动车一辆,后逃离现场。该车未追回(无法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数额较大,且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萍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本案侦查卷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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