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54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东莞市**镇东莞**宿舍**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悬挂车牌为粤S0****的报废小面包车(车上装着13个油塑料圆)去到本市望牛墩镇**包装厂旁边的搅拌车停车场。梁某某把面包车停在停车场被害人蒙某某的加油房门口旁,用钥匙把加油房的门打开,把13个油桶搬进房间里后把门掩上,将油罐的开关接上胶管后打开关把13个桶装上柴油(共计约735升,价值约4733元)。梁某某把所有胶桶都装满之后,再把装满油的油桶搬上面包车运走并运到水乡大道和望沙路的路边,向临时停放在路边的大货车进行散卖。
二、2020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悬挂车牌为粤S0****的报废小面包车(车上装着13个油塑料圆桶和6个白色胶罐)去到本市望牛墩镇**包装厂旁边的搅拌车停车场内。梁某某把装着19个空油桶的面包车开到搅拌车停车场被害人蒙某某的加油房门口附近,然后用随身带着的钥匙把门打开,把19个空油桶都搬到加油房内,再把房间门掩上,用胶管接上油罐下面的开关开始装柴油,当他装了6桶油时(共计约400升,价值约2576元),被人发现后就停止盗窃柴油,随后警察到场将梁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被害人蒙某某的陈述,到案经过等书证,涉案物品等物证,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伟强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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