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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镇**村**队**号。2007年4月30日因犯抢夺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7月30日刑满释放;2009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4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2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5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6日6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石湖洲市场惠民心药店北面路边,将被害人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南狮王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价格认定,上述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4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麦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隆才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4.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云东海派出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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