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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25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国际教育文化商务园项目部保安队长,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社区**街**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组**号)。2020年7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院批准逮捕同日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2时至23日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和同案人崔某某(另案处理)密谋,由被告人梁某某通过电话及微信指引,同案人崔某某驾驶小货车到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荷景路80号壹诚广场盗窃得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放在此处的嘉宝莉牌油漆51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519元),后由被告人梁某某在出口处放行同案人崔某某离开。得手后,被告人梁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008元,同案人崔某某再去销赃。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梁某某被民警抓获。2020年9月16日,同案人崔某某被民警抓获抓获,民警从同案人崔某某的居住地附近缴获销赃剩余的油漆20桶并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照片、现场照片等物证;

2.收货单、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彭某超、代某君、张某保、董某德、崔某彬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何某峰的陈述;

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键婕

检察官助理:邓心怡

2020年11月19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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