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梁某某和朱某宝(另案处理)、陈某、叶某贤(二人均未满16周岁)在河源市源城区内使用工具砸毁车窗的方式多次盗窃车内财物,现已查明作案经过如下:
1.2019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和朱某宝、陈某、叶某贤驾驶两部摩托车来到河源市源城区江某某路行政服务中心附近,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具琳琳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丰田牌小轿车(粤P2M****)的副驾驶车窗砸毁,盗取车内现金人民币约300元,并造成车辆损失价格500元。
2.同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和朱某宝、陈某、叶某贤驾驶两部摩托车来到河源市源城区江某某路苏荷酒吧对面停车位附近,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罗达平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日产牌小轿车(粤PC0****)的右后侧车窗砸毁,盗取车内现金人民币约100元,并造成车辆损失价格1030元。
3.同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和朱某宝、陈某、叶某贤驾驶两部摩托车来到河源市源城区江某某路江畔花城附近停车位,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丰田牌小轿车(粤P0E****)的副驾驶车窗砸毁,盗取车内现金人民币约200元,并造成车辆损失价格300元。
4.同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和朱某宝、陈某、叶某贤驾驶两部摩托车来到河源市源城区学生路南门新村附近,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丰田牌小轿车(粤PN5****)的副驾驶车窗砸毁,未盗得现金财物,造成车辆损失价格638元。
5.同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和朱某宝、陈某、叶某贤驾驶两部摩托车来到河源市开放大学附近,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缪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宝马牌小轿车(粤P9D****)的副驾驶车窗砸毁,盗取车内现金人民币约100元,并造成车辆损失价格5734元。
6.同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和朱某宝、陈某、叶某贤驾驶两部摩托车来到河源市中医院附近,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江淮牌小轿车(粤PB8****)的右后侧车窗砸毁,盗取车内现金人民币约二、三百元某某几条香烟,并造成车辆损失价格580元。
7.同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和朱某宝、陈某、叶某贤驾驶两部摩托车来到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附近,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哈佛牌小轿车(粤L11****)的副驾驶车窗砸毁,盗取车内现金人民币约200元,并造成车辆损失价格700元。
8.同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和朱某宝、陈某、叶某贤驾驶两部摩托车来到河源市源城区江某某路江畔花城门口,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朱某乙花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日产牌小轿车(粤P8M****)的副驾驶车窗砸毁,盗取车内现金人民币约500元,并造成车辆损失价格500元。
同年8月29日,公安人员在河源市源城区商汇大厦附近将被告人梁某某等四人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相关车辆信息、视频监控截图、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资料等;2.被害人缪某某、王某某、朱某乙花、庄某某、具琳琳、罗达平、苏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陈某、叶某贤、朱某宝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小燕
(院印)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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