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5〕270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镇**村**号,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和固定住所。因盗窃嫌疑,于2015年11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12月1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花园伺机盗窃。后被告人粱某某进入**座,从**楼与**楼之间的楼梯通道窗户处爬到**楼平台,进入被害人徐某某住宅阳台,然后推开阳台门进入房内,盗窃了被害人徐某某的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未缴获,价值无法鉴定)。得手后,被告人梁某某迅速逃离现场,并于当天将电脑销赃。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梁某某在陕西省铜川市被当地警方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心悦
2015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