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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35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850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委会**四队**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5日6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镇**北三路**号一号油条豆浆店内盗窃了被害人谢某甲的一台黑色苹果7PLUS128G型号手机(约价值人民币1000元)后逃离现场。

2、2020年4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街前七路**号**牙科门诊内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现金人民币7500元后逃离现场。

3、2020年6月18日7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去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东路***号四楼盗窃了被害人尹某某的一台黑色华为畅享10e型号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79元)和一块金色上海牌X733型号手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4元)后逃离现场。

4、2020年6月20日7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镇发达岭**路**号*楼503房内盗窃了被害人谢某乙的一台黑色华为荣耀ASK-ALOOx型号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86元)后逃离现场。

后被告人梁某某于2020年06月20日7时40分许在广州市增城区**镇**大道***号对出路边被抓获归案。

综上,被告人梁某某共盗窃四次,金额共计人民币118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缴获的被盗手表、手机及现金人民币等物证;

2. 归案经过、前科资料等书证;

3. 被害人谢某甲、陈某某、劳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人像鉴定书、价格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 监控视频、审讯视频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文彬

2020930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全案卷宗材料共4册。 

3.缴获的现金人民币1848元,红米手机一台;现均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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