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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011979********,广西凭祥市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凭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某为购买毒品吸食,于2019年2月至7月期间,在凭祥市城区多次盗窃电动车并将所盗电动车的电瓶出售给收废旧的商贩,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广西凭祥市南大路晨曦酒店门口,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盗走。

2、2019年3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广西凭祥市南大路二巷往田边下坡位置,将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黄色金大牌电动车盗走。经凭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232元人民币。

3、2019年5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广西凭祥市南大路大明山饭店门口旁,将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新蕾牌电动车盗走。经凭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666元人民币。

4、2019年5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广西凭祥市南大路晨曦酒店门口旁,将被害人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棕色捷瑞达牌电动车盗走。

5、2019年5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广西凭祥市南大路**号门口,将被害人李某甲在该处的一辆深紫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

6、2019年5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广西凭祥市南大路大明山饭店后面小区门口,将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松吉牌电动车盗走。经凭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175元人民币。

7、2019年5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广西凭祥市狮子山路旧社区门口公告牌旁,将被害人陆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豪达铃木牌电动车盗走。经凭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860元人民币。

8、2019年6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广西凭祥市南大路大参林药店门口旁人行道,将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合美牌电动车盗走。

9、2019年6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广西凭祥市南大路城市便捷酒店门口旁,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紫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凭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108元人民币。

10、2019年6月中旬的某日晚上,被告人梁某某在广西凭祥市南大路大明山饭店至大参林药店间,将被害人龙某某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新奥光阳牌电动车盗走。经凭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00元人民币。

11、2019年6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广西凭祥市南大路工会门口旁,将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橙色电动车盗走。

12、2019年6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广西凭祥市狮子山路旧海关路口对面路边,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新蕾牌电动车盗走。

13、2019年6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广西凭祥市南大路西园小区**号门口,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粉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凭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891元人民币。

14、2019年7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广西凭祥市南大路西贡奶茶店门口,将被害人莫某某在该处的一辆白色新蕾牌电动车盗走。经凭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325元人民币。

15、2019年7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来到广西凭祥市南大路二巷田边三岔路口旁,用手接车头电线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李某丙在该处的一辆棕黑色富士达牌电动车时,被公安民警发现后驾驶该车逃跑,后在广西凭祥市友谊镇英阳村丈止屯村口被抓获,盗窃的电动车被当场查扣并发还给被害人。经凭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66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曦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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