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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工,住岑溪市**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6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5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8年1月31日来到岑溪市交警大队参加驾驶员知识的电脑考试时,在物品存放箱内发现被害人徐某某存放在该存放箱内的一加5T黑色手机一台,其因觉得自己的手机不好用便想将该手机据为己有,随后将该手机偷走,直到当日20时被原机主发现,其才将手机交到派出所。经鉴定,该手机价格为18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8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主动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德强

2020年3月19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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