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桂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6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4日下午,被告人梁某某在桂平市**镇**街**路口**摊附近,将岑某某放在其电动车储物格内的一台华为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赃物并归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被害人岑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韦圆慧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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