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万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路**号**单元**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于同月27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去到梧州市万秀区**路**站旁,趁被害人周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外套口袋内VIVO牌Y83型号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 文
2020年4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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