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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8********,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号。2019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20年6月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 被告人梁某某在钦南区**镇**街佳**市路口移动手机店门口发现被害人李某甲随手将一部黑色手机放在电动车兜后离开电动车,其马上走过去伸手进电动车兜将该部黑色手机盗走,并将盗来的手机藏在一个停放摩托车的一个铁架上,用蛇皮袋盖好。之后继续寻找下一个作案目标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琼钦

检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1份。

4.《量刑建议》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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