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趁夜深无人之机,盗窃作案四起。盗窃摩托车架、轮胎钢盆、修车工具等物品,经广元市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110元。
1、2019年5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旺苍县东河镇彩虹桥报亭旁盗窃被害人石某某的隆鑫牌沙滩车车架1个。
2、2019年6月初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嘉川镇金某某经营的专业修补轮胎店外,盗走汽车轮胎钢盆2个。
3、2019年7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嘉川镇红旗路口黄轮胎修车店外,盗走钢钎、冲击杆、汽车轮胎钢盆等物品。
4、2019年7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嘉川镇吴师车行外盗走千斤顶、铝合金梯子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
2、被害人吴某某、石某某、金某某、黄某某笔录;
3、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4、价格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
7、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
8、被告人抓获说明;
9、被告人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段瑛
(院印)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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