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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68********,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南省郸城县**镇**村**庄村**号,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4日中午,被告人梁某某冒充和尚到本区**镇**街**号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并以拜佛敬香为由让李某某拿出现金2330元放在佛像前。后梁某某趁帮助李某某将钱放回房内之机,将钱盗走。事后,梁某某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

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盗现金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的2330元现金、被扣押的和尚服、布袋、卡片等物证;

2.被告人梁某某照片、户籍信息、被告人归案(抓获)情况的说明、投案经过、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晓勤

检察官助理:李汇敏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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