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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梁某某,又名梁三涛,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住兰考县三义寨乡河渠村六组。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3月2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20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6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翻墙进入兰考县三义寨乡河渠村四组村民耿某某家中,从厨房防盗窗台处找到厨房门钥匙,打开厨房门进入耿某某家一楼卧室内,将床尾下部的柜子里的10000元现金盗走,并原路返回。后被告人将所盗部份现金用于购买香烟。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盗窃的4100元被追回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梁某某家属退还被害人5000元。被告人梁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在河渠桥村同地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害登记表、抓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盗现场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收条;2.证人耿某某、孙某某、梁某某、梁某某、崔某某、耿某某、毛某某、付某某等人从不同角度证实梁某某到耿某某家盗窃的事实; 3.被害人耿某某陈述证实家中被盗1万元现金的事实;4.被告人梁某某供述证实三次盗窃电动车的犯罪事实;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梁某某对盗窃现场的指认。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7.鉴定意见:开封汴京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十八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认罪认罚、被盗现金被追回发还、退赃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刘永峰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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