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345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7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杭州市西湖区**号**室(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镇**楼**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至7月5日,被告人梁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西城广场地下一层物美超市,采用自助结算时故意对部分商品不扫码付款的方式多次盗窃商品。具体如下:
2020年2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式窃得琵琶腿一袋。
2020年2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式窃得精后腿猪肉一袋、青皮萝卜一袋、娃娃菜一袋。
2020年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式窃得皇味牌牛奶加钙麦片一袋(价值人民币35元)。
2020年3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式窃得华位亨山楂羹一袋(价值人民币9.9元)、双汇牌王中王火腿肠一袋(价值人民币10元)、乐事牌无限组合薯片一组(价值人民币17.50元)、精后腿猪肉一袋。
2020年6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式窃得肉类一袋。
2020年7月5日1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式窃得猪扇骨一袋。
综上,被告人梁某某共实施盗窃七次。案发后,杭州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公司西城分公司得到赔偿并谅解被告人梁某某上述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三个月,可以使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慧崇
检察官助理:姜 鸿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拘留于杭州市看守。
2.侦查卷贰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谅解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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