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315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至瑞安市**街道**小区,以爬窗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室屋内,窃取被害人夏某某及其朋友的现金人民币800元。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梁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违法人员信息、监控截图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手印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蝶蝶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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