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00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5日被宜昌市公安局水陆公交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水陆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6时15分许,被告人梁某某从宜昌市中心医院公汽站登上一辆下行B1路公交车,趁被害人郑某某不备,从其背包侧面的袋子里扒窃蓝色华为牌畅享8手机一部。梁某某在伍家岗区万达广场公汽站下车时被反扒队员抓获。经价格鉴定,该手机价值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梁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兵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宜昌市伍家岗区**号,联系电话13477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页,光盘2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