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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65********,土家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系巴东县人民政府原****,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湖北省巴东县**镇**号**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巴东县**镇**路**号****服装店试衣间内试穿衣服时,窃取店主谭某甲放置在试衣间木桌上的红色皮包里的现金人民币9800元。

2020年8月16日,巴东县公安局信陵派出所自被告人梁某某处依法扣押人民币9800元,8月23日发还给被害人谭某甲。2020年8月24日,被害人谭某甲出具书面谅解书对梁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银行卡交易记录及开户资料、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谭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甲的陈述;4.巴东县公安局信陵派出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蔚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联系电话:18695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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