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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87********,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号**号**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分别于2019年5月3日、2019年5月8日、2019年5月10日、2019年5月13日、2019年5月15日、2019年5月28日、2019年5月30日、2019年6月10日、2019年6月21日、2019年6月26日,多次在本市武昌区武珞路“武汉盒马鲜生帝斯曼店”等地,在选购商品后使用自助扫码收银机结账时,采取故意不扫码或者扫码后将商品从购物清单内删除,减少结账金额的方式,盗走盒马超市共价值人民币7000余元的商品。被告人梁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3.收条、人民调解协议书、手机订单、商品明细、谅解书等书证;4.被害单位工作人员罗黎的报案材料及陈述;5.证人杨某某证言;6.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某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钰

检察官助理:叶涵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5827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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