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74********,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2000年1月18日因盗窃被浏阳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1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镇**村**庙附近的中国铁塔基站下,通过强行掰开柜门的方式,利用剪丝钳、扳手等工具将基站内的8块蓄电池拆卸下来搬至三轮摩托车上盗走。次日1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将盗得的8块蓄电池以2328元的价格销售至本市**街道刘某乙经营的“**路**号”废品店内。经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铁塔公司被盗的8块湖南**公司前置端子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价格为4480元。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梁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9月4日,被告人梁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手机截图照片、现场照片、视频截图、接受证据物品清单、蓄电池价格清单、文件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收据、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梦平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浏阳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