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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资兴市,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为资兴市**镇**村**号。2017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安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3日被资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梁某某单独或伙同唐某某(身份未核实)等人来到资兴市唐洞新区、东江街道等地实施盗窃作案3次,盗窃金额8165元,所得赃款均用于吸毒等开支,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来到资兴市唐洞街道民生南路新塘家园后门位置,将放在一辆蓝色电动车座垫上的一个咖啡色的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700余元和一部银白色的华为手机(手机未作出价格鉴定)。

2.2019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伙同唐某某等人来到资兴市东江街道资兴市中医院住院综合楼项目部,盗走脚手架扣件600个,经鉴定,被盗脚手架扣件600个价值2310元。

3.2019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伙同唐某某等人来到资兴市东江街道湖南源和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德福人家项目部,盗走脚手架扣件300个,经鉴定,被盗脚手架扣件300个价值1155元。

归案后,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手机销售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段某甲、段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为吸毒而盗窃、多次盗窃的酌定从重情节,建议对其在十一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以下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志玲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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