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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16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湛江市雷州市**街道**大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被告人梁某某曾于2017年因盗窃罪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因盗窃罪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8日10时30分左右,被害人梁某某伙同一名花名为“阿狗”的男子(具体身份不详)驾驶电动车窜至湛江市开发区华都汇绿华路路段人行道电动车停放处发现一辆台铃牌蓝色电动车,被告人梁某某用自带的撬子插到六角扳手上撬掉该辆电动车的外置锁与车头锁后将该电动车推到人行道上,被告人梁某某骑上盗窃所得的电动车上,由“阿狗”开电动车从后面用脚推该盗窃所得的电动车准备离开现场,刚离开没多远被华都汇的保安发现,被告人梁某某遂弃车逃跑,“阿狗”骑电动车逃逸,梁某某逃至绿华路对面的湿地公园里面被保安抓获,保安报警后由民警出警到现场将梁某某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调查,并当场扣押梁某某盗窃所得的蓝色台铃牌电动车一辆、金色OPPO手机一部以及用于盗窃电动车的撬子、六角扳手等作案工具一批。另查明,该被盗的蓝色台铃牌电动车是被害人何某某于2020年4月以3899元人民币购买的,车架号:LGMCVYVZ0L060****、电机码:TLWDFCVLD015****。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被盗的蓝色台铃牌电动车在2020年7月28日的在用品价格为31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蓝色台铃牌电动车一辆、金色OPPO手机一部以及起子、六角扳手等一批作案工具;2、书证:被告人梁某某的基本情况、犯罪记录及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电动车合格证及发票复印件,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人魏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关于壹台台铃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电子数据:案发时段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成立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土儒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卷内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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