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41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3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大道**号**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梁某某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金桂园小区11单元楼下,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此的红色创美牌电瓶车内的6块电瓶盗走,后销赃获利200元;
2020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西园路67号旁边的停车巷子处,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的玉骑牌电瓶车内的6块电瓶卸下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420元;
2020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铝城大道76号耀勇减震器有限公司内的停车棚处,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的小刀牌电动车内的4块电瓶卸下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200元;
2020年4月15日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南城小区2幢7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的喜源牌电动车内的9块电瓶卸下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170元;
2020年4月15日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转移盗得的9块电瓶过程中,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南路2号附近被夜巡人员查获。后民警接报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梁某某捉获。被告人梁某某到案以后,主动供述了四次盗窃电瓶的犯罪事实。被盗的9块电瓶已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盗电瓶等物证;
2. 户籍证明、购物票据、指认照片等书证;
3. 证人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罗某某、刘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 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8. 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9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学成
检察官助理:王永骁
2020年6月12日
附:
1. 被告人梁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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