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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09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进城务工人员,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强奸罪,于2014年4月3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0时前后,被告人梁某某来到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楼顶,通过从楼顶往下脚踩空调攀爬到阳台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谢某某家中,将客厅内的一个挎包和一把汽车钥匙拿走,从包内取出人民币426元后将该包丢弃到29楼垃圾桶。之后,梁某某手持汽车钥匙到车库寻找车辆欲盗窃车内财物未果,遂将钥匙丢弃在小区外公交车站草丛内。之后梁某某重新返回小区捡回上述挎包,使用挎包内钥匙打开**栋**房门,将该挎包丢弃在沙发上并离开。

2020年5月25日,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思与行网吧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查获并扣押被盗人民币225元、作案工具手套一副。同年5月25日,被害人谢某某在**小区外的草丛内找回汽车钥匙;次日,谢某某使用自己家中钥匙打开隔壁31-3房门将被盗挎包取回。同年5月26日,民警将人民币225元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梁某某另行退赔2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莹

检察官助理:李秀明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关押在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光盘三张;

3.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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