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组**号。2017年2月1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委会**村**巷**号巷子,盗走晾晒在该处的女性内衣一件和内裤一条。经鉴定,上述内衣裤价值人民币49元。
2.2019年7月15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委会**屋村**巷**号巷子,盗走晾晒在该处的女性内衣两件、内裤一条。经鉴定,上述内衣裤价值人民币229元。
3.2019年8月30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巷**号出租屋门前,盗走晾晒在该处的女性内衣一件和内裤一条。经鉴定,上述内衣裤价值人民币1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陆拣开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两册、光盘一张;
3.移送涉案摩托车等物品一批,详见移送物品清单,暂存于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大塘派出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从宽处理证据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5.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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