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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154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51994********,侗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会同县**镇**村**号。2019年9月11日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3日,2020年1月19日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11日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罚的权利,于2020年6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梁某某两次因在本市黄江镇盗窃被行政处罚。2020年4月2日,梁某某第三次盗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9月11日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窜至本市**镇**村**号,被害人扶某某经营的**果业水果店,盗窃一袋水果(价值约20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处以行政拘留3日。所盗水果已缴获并发还给被害人扶某某。

(二)2020年1月16日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窜至本市**镇**村**号**,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餐厅,盗窃了35包芙蓉王香烟(总价值约950元)和46元现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处以行政拘留15日。缴获芙蓉王香烟一包及现金32元,已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三)2020年4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因缺钱用,来到本市**镇**村**路**小卖部伺机盗窃。梁某某利用晚上天黑作隐蔽,戴着白色手套,从该小卖部洗手间的窗户爬入店内,在该店收银台抽屉内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的一个黑色小包,然后按原路逃离现场。逃跑途中,梁某某将包内现金约2300元拿出来装在身上,并把作案时所穿的外套上衣、手套以及盗窃来的黑色小包丢弃。破案后无法追回赃款。

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张某某被害人的陈述,扣押清单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静红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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