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947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2196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梁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物美超市(京良路店)内,以自主结款台故意不扫码的方式,九次盗窃超市商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12.22元。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佳佳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电话1369314****;保证人信某某,电话1391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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