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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32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道**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于2014年12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1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4日6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东莞市东城街道**街**巷**号**公寓**房,趁其同事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机,通过使用李某某的手机微信转账方式,将李某某20000元转到其微信账户。得手后,梁某某迅速逃离。2019年7月20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号**房内将梁某某抓获。破案后,赃物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释放证明等书证,监控视频,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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