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住**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4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本市长安镇**路**号**网吧会所,趁被害人安某某睡着时,盗走安放在椅子上的华为牌nova5pro型手机1部(约价值1919元),后逃离现场。经侦查,2019年12月27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长安镇**社区**路**号抓获梁某某。破案后,上述手机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安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智婷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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