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39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6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街**巷**号。1993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广东省番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1994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销赃罪被原广东省番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1年12月25日因减刑刑满释放。2002年12月6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2月22日刑满释放。2004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4月14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梁某某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海傍村海傍水乡旁边的一条水泥路边,盗走被害人苏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号牌为粤 AW****的红色奇瑞牌QQ小汽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70元),后将车开回其住处附近的石楼镇官桥村梁地大街停车场停放并丢弃原车牌。
2020年5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亚运城天荟小区门口对面停车场,盗走被害人唐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号牌为粤A7C****的灰色别克牌小汽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700元),并伙同他人将车驶离现场。后将车开回其住处附近的石楼镇官桥村梁地大街停车场停放并将原车上悬挂的车牌拆除,换上一套粤A87****车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良珍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破案后,公安机关缴回赃物,已发还给相关被害人(详见扣押及发还清单)。
4.缴获赃物摩托车两辆(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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